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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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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盟商务局职能职责

发布时间:2017-04-18 文章来自:锡盟商务局

(一)研究提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商贸流通、对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措施办法;拟定全盟商贸流通、对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研究提出盟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措施办法,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全盟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职责,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五)承担组织实施全盟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监测分析锡盟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六)组织实施国家对外贸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盟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指导全盟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依法组织实施对外贸易相关商品、技术进出口计划管理。  

(七)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际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依法授权办理防扩散等与国家安全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八)执行国家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制定落实国家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规划、政策的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九)根据授权代表全盟行政公署同外国进行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处理国别(地区)地方间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联系外国驻华官方商务机构及外商驻锡盟代表机构,联系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处。

(十)组织实施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协调指导进出口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产业损害调查,负责产业损害和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的建设;指导协调国外对全盟出口商品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工作。协助完成设计全盟的多边、区域及自由贸易区的经贸谈判工作。

(十一)负责全盟对外经济合作工作;加强与俄罗斯、蒙古国经贸合作;执行国家对外经济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对外承包工程、外派劳务、境外就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承担全盟对外援助工作管理职责;负责国际无偿援助项目;承担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对全盟经济技术合作的有关管理事务。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外商投资政策、法规、指导和管理全盟吸收外商投资工作;参与制定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和规划;依法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事项的审批和申报工作;指导协调全盟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的有关工作。

(十三)负责全盟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全盟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征集、筛选、包装、发布及招商引资项目库建设与管理;指导全盟招商引资项目开发工作;组织制定全盟招商引资政策,编制全盟招商引资年度计划,提出全盟年度招商引资目标及分解建议,统计分析招商引资完成情况,对各地区及有关部门的招商引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考核;指导各旗县市(区)的招商引资工作,定期通报全盟招商引资工作的进展情况;负责全盟招商引资项目的统计上报工作;组织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参加国内外有关经贸洽谈活动,负责外来投资合作项目核准备案前的联络、商洽事宜;参与国内区域经济合作,对口支援及友好地区重大经贸活动;加强对外宣传,发布招商信息,通报招商情况,负责招商引资的政策宣传、咨询服务和业务培训;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跟踪服务,负责组织招商引资项目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办理外来投资项目的各种手续;加强对投资环境的调查研究,提出优化投资环境的意见和建议。

(十四)承办锡盟行署和自治区商务厅交办的其它事项。